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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58号

758周庆华申请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庆华,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华,男,汉族,住所地林东镇福山地村被执行人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地址林东镇福山地村。申请执行人周庆华与被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庆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东镇福山地村民委员会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民委员会在林东农村信用社内的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