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宁歧星,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宁宗华,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宁歧星与被执行人宁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宗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歧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