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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178号

1178宁歧星申请宁宗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歧星,宁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宁歧星,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宁宗华,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宁歧星与被执行人宁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5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宗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歧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信用社开设的一卡通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