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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再25号

刘家玲与刘正梅、余时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家玲,刘正梅,余时开,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再25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原审

原告:刘家玲。

委托代理人:吴夏,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正梅。

原审

被告:余时开。

委托代理人:刘正梅,身份同上。

原审

被告: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梅,经理。刘家玲与刘正梅、余时开、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巴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现依照职权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渝05民抗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家玲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刘正梅、余时开、重庆渝江针织有限公司均同意对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家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9)巴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刘家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家玲负担。

审 判 长  代贞奎

审 判 员  蒲宏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宝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杭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