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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192号

李智与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192号

原告:李智,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虎,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产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塞上凝聚力37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李智与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李智负担。

审 判 长  汪 婷

人民陪审员  秦玉玲

人民陪审员  朱红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