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192号
原告:李智,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虎,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产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塞上凝聚力37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李智与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李智负担。
审 判 长 汪 婷
人民陪审员 秦玉玲
人民陪审员 朱红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