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660号

刘国平与杨俊娥、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平,杨俊娥,焦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6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俊娥,女,1978年3月1日,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焦建华,男,1961年3月23日,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国平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国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高胜强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5月1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刘国平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国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