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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14号

16执114邓文捷与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文婕,赵福华,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邓文婕,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69号

被执行人:赵福华,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文化路*号。

被执行人: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   中   红

审判员 郑   宜   平

审判员 胡新和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