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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319号

北京联华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联华通元投资中心,北京国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秦嘉黎,何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华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甲六号工作区***号楼*层6906(B)室。法定代表人,郑亚楠,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国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2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秦嘉黎,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嘉黎,男,1949年12月12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何江,女,1950年10月1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京联华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国通创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秦嘉黎、何江仲裁纠纷一案,我院依法裁定追加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委托北京百城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在案查封的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2号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0979800元。2017年3月15日,我院委托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北京万方鑫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110979800元竞得上述拍卖财产,并已将人民币110979800元全部交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我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2号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北京万方鑫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北京万方鑫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佟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徐耀彬

代理

审判员  贺景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窦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