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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07号

时芬英与贺金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芬英,贺金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时芬英,女,1963年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金亭,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时芬英诉贺金亭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宋鹏飞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