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赵祥武,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赵万虎,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祥武与被执行人赵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万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祥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万虎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1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万虎父亲赵军名下所有一卡通补助款10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