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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48号

248号赵祥武申请执行赵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祥武,赵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赵祥武,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赵万虎,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祥武与被执行人赵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万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祥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万虎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10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万虎父亲赵军名下所有一卡通补助款10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