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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510号

侯俊超与王佩佩、张亚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俊超,王佩佩,张亚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侯俊超,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佩佩,男,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亚非,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佩佩、张亚非银行存款1918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