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3行审549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毛东武,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驿道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迟华胜,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驿道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赵文波,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63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赵文波自2015年7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驿道镇南板桥村基本农田960平方米(合1.44亩)挖塘、压占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63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赵文波15日内,自行清理恢复非法占用的960平方米土地上的堆放物和造成的破坏,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仟捌佰元(¥28800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元)”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63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赵文波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288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费3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素琴
审 判 员 吕华波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隋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