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60号之一原告刘玉科。被告王玉章。委托代理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科诉被告王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科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负担。��判长李学锋
审 判 员 田文远
人民陪审员 朱天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