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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860号之一

刘玉科与王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科,王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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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60号之一原告刘玉科。被告王玉章。委托代理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科诉被告王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科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负担。��判长李学锋

审 判 员  田文远

人民陪审员  朱天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