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209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四马架乡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范勇,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树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