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92号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淼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疆神惠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明,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惠小武,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神惠源工矿工程有限公司、惠小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玉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富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