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执590号之一

李守勇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守勇,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守勇。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守勇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0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50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源

审判员  张军

审判员  赵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记员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