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明桂,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邱铁市,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艾军云,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铁市、艾军云向蔡明桂偿还欠款1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