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书华,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董卫华,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董书华与被执行人董卫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5日权利人董书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董卫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腾退丁家老龙田1.1亩、丁家老下畈田0.8亩、丁家老下畈田0.1亩、桃树下地0.8亩、庙湾垴地0.2亩土地,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50,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