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985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四马架乡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马永龙,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树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