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6民初1985号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永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985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职务桦川县四马架乡信用社主任,现住桦川县。被告马永龙,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树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