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8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系芹、张计划、张绍红、张新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绍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绍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张轩打印人张轩校对人张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322执8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系芹、张计划、张绍红、张新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绍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绍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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