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4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6日。被告景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7日。委托代理人王虎,系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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