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字89号原告周庭芳,男,1946年10月5日生,苗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诗文,男,1977年9月19日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系原告周庭芳儿子。被告曾庆谋,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庭芳诉被告曾庆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周庭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庭芳负担。
审 判 长 韦小溪
人民陪审员 陈雪学
代理
审判员 廖萧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财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