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5民初字89号

周庭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庭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字89号原告周庭芳,男,1946年10月5日生,苗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诗文,男,1977年9月19日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系原告周庭芳儿子。被告曾庆谋,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庭芳诉被告曾庆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周庭芳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庭芳负担。

审 判 长  韦小溪

人民陪审员  陈雪学

代理

审判员  廖萧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财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