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冯东波,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善雪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凝溪东路1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东波与被执行人嘉善雪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嘉善雪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评估、拍卖,拍卖变现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嘉善雪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62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