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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473号之一

肖昌晏、李百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昌晏,李百分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昌晏,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餐饮从业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区工会门面),被执行人李百分,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百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李百分赔偿肖昌晏各项损失68637.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8元,法医鉴定费1300,执行费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