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7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超、柴文彬、孙怀正、孙开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开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开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张轩打印人张轩校对人张伟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1322执7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超、柴文彬、孙怀正、孙开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开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开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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