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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恢字第00214号

邓道仓、李邦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道仓,李邦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恢字第00214号

申请执行人:邓道仓,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邦立,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邓道仓与李邦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邦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存款壹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