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恢字第00214号
申请执行人:邓道仓,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邦立,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邓道仓与李邦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邦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存款壹万伍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