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余雪聪。
被执行人:XX江。本院在执行余雪聪诉XX江(2016)浙0282民初18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余雪聪已与被执行人XX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XX江尚应支付余雪聪货款81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21.25元、执行费1125.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9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