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340号赵长松:你为犯受贿罪一案,对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