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
申请执行人:王振。
被执行人:牛付春。
被执行人:张冠华。本院在执行张桂芹、张桂芹、王振与牛付春、张冠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永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