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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03号

张桂芹、王振与牛付春、张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芹,王振,牛付春,张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

申请执行人:张桂芹。

申请执行人:王振。

被执行人:牛付春。

被执行人:张冠华。本院在执行张桂芹、张桂芹、王振与牛付春、张冠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永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