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770号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孟军,男。被告卢明,男。被告何柏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与被告卢明、何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1元,减半收取为4865.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奕葶
人民陪审员 刘艳娥
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