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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770号

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与被告卢明、何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卢明,何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770号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孟军,男。被告卢明,男。被告何柏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与被告卢明、何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1元,减半收取为4865.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奕葶

人民陪审员  刘艳娥

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