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40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