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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402号

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40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