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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114号

徐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红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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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114号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1-1)。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红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徐红涛将东方明珠小区第3幢1单元9层903室(价值30万元)冲抵所欠货款为由口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由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新红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