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1664号

阳晓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664号罪犯阳晓丽,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晓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8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晓丽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已经履行,现有奖励分1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阳晓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晓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代理��判员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