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102号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凌云,该组组长。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唐光明,该组组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元,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防城港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分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负责人。被告韦著托。被告黄小玲。被告防城港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农资宿舍楼501号。法定代表人韦著托,公司经理。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防城港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分公司、韦著托、黄小玲、防城港市万佳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7元(原告已预交1917),由原告上思县在妙镇佛子村兰奉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杜昵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方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