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05号
原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乙,农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