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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00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05号

原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乙,农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郑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