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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45号

陈双德犯贪污罪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45号陈双德:你为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对泌阳县人民法院(2001)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驻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具备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