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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234号

严文栋与李万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234号

原告:严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45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圈旭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富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