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958号原告佘兴臣,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齐国利,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双塔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全海,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兴臣与被告马全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兴臣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佘兴臣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兴臣撤回对被告马全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佘兴臣负担。
审判员 段锦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