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720号
申请人:郑春芬。
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51343M。
法定代表人:楼亚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果良,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春芬与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春芬与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春芬一次性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合计2500元,款于2016年5月15日前履行;
二、两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29日解除;
三、申请人郑春芬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