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94号原告彭安林。被告范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林与被告范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安林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安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彭安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