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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6号

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徐某申请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保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