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徐某申请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保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小松
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徐某申请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保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