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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578-2号

王永伟与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伟,徐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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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伟,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徐小平,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白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小平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永伟借款及利息3081067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永强

审判员  吴仁智

审判员  李榜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