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臧守会,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郑山镇陡沟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2********。委托代理人任祥峰,临沂河东立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临沭县郑山镇陡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陡沟村委)法定代表人臧书申,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臧守会诉被告陡沟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守会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祥峰、被告陡沟村委法定代表人臧守申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孔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守会诉称,1999年7月11日,臧守迎与被告签订了新茶园承包合同,承包被告方新茶园10亩,2001年4月8日经被告同意,臧守迎将承包合同转让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3年,因修225省道,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省道改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用土合同,约定修完路后补偿到位并复垦。原告的茶园因此毁灭3.3亩左右。2008年4月,被告又把原告承包所余下的茶园非法租给山东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并单方解除了承包合同,被告的两次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在协商过程中一再推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陡沟村委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不能成立。1999年7月11日,村委与臧守迎签订了0009号《新茶园承包合同》,臧守迎承包村委10亩茶园,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90元,签订合同后,由臧守迎实际履行。2001年,该合同转让给原告臧守会。2003年改建225省道取土是政府行为,当时占用了本村劣质土地30多亩,包括原告的一部分承包地。因为承包地取土后无法再进行农作物种植经营,原、被告对占用的承包地达成协议,被告对原告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原告臧守会一次性支取补偿款2706元,此款来源于政府的修路款。原告臧守会其余5.85亩茶园继续承包经营,交纳承包费至2008年,后来因承包户���茶园经营效益不好,村委把地整体承包给临沭县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用企业所交的承包费给农户按每年每亩320元补偿,每两年支取一次,其他农户都同意并支取了钱,原告不同意村委制定的补偿数额,双方协商未果。现在村委仍同意按每年每亩320元的标准计算至原合同到期对原告补偿。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1999年7月11日临沭县郑山镇陡沟村民臧守会与被告陡沟村委签订了0009号《新茶园承包合同》。
二、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三、原告之妻孟凡举于2008年1月20日向村委交纳茶园承包费1404元单据一张。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四、被告陡沟村委与225省道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25省道改建,占用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村集体土地。该协议有郑山镇政府负责人作为鉴证方签名。被告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1日臧守迎与被告陡沟村委签订了0009号《新茶园承包合同》,约定由臧守迎承包本村新茶园10亩,承包期为20年,自199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承包费为每年每亩90元,年承包费为900元,交费方式为一年一收,20年共计18000元。签订合同后,由臧守迎实际履行。2001年4月8日,经村委同意,臧守迎将该合同转让给原告臧守会,由臧守会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2003年6月份,政府修建省道225线,占用被告村集体土地取土修路,由临沭县郑山镇政府负责人签证,被告陡沟村委与临沭县225省道改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协议,被告将村西岭225省道两侧劣质农田约30亩(包含原告承包的新茶园3.3亩)供应给修省道用土,每方1元,修路完工时此款由郑山镇政府付给村委,挖土后的复垦由项目部提供机械。在此过程中,政府���调被告方按每亩820元的标准对实际占地的承包户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原告臧守会一次性支取补偿款2706元。因取土后的土地无法种植农作物,自2003年6月双方对因取土毁坏3.3亩及沟沿共计4.15亩茶园土地不再履行承包合同,原告未再对4.15亩土地交纳承包费,其余5.85亩茶园继续经营,并交纳承包费至2008年,因225省道修路过程中将水利设施破坏,原告茶园内已无茶叶树,原告在承包地内种植了农作物。2008年4月,被告将本村西岭南土地89.61亩(包含原告承包合同中承包地)承包给山东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土地交付给方正公司时,原告承包的5.85亩地里种植了小麦,原告仅收获了其中约2亩小麦,其余部分小麦被企业建设毁坏未能收获。另查明,被告方为响应政府大力发展招商引资的精神,于2008年4月6日与临沭县方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同,租赁承包给方正公司的村集体土地共89.61亩,包括与被告陡沟村委签订了茶园承包合同的18户村民的承包地,当年,村委与其中13户村民达成协议,村委用方正公司交纳的承包费按每年每亩320元补偿给原承包户,补偿款按年领取至原茶园承包合同到期日。原告不同意村委的补偿分配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守会于2014年5月19日单方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承包合同进行评估,同泰公司对茶园、农田因合同期未到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作出评估结论,合计损失为86023.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500元。被告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陡沟村委与臧守迎签订0009号《新茶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在履行期间,经被告同意,转让给原告臧守会,原、被告继���履行,事实清楚。2003年,原告承包被告茶园地10亩,因政府改建225省道取土毁坏承包地,导致承包合同中的4.15亩土地无法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政府当年度已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承包户的损失作了相应补偿,该部分合同已经终止。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因政府修路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履行其余5.85亩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被告于2008年4月单方将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租赁给方正公司,因企业建设致使合同标的土地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2008年当年的可得收益和因合同未到期的间接损失。被告将土地租赁给方正公司时,原告种植的小麦仅收获2亩,其余部分未能收获,原、被告双方无异议,该部分损失可参照当年度小麦的亩产收益价值确定;因合同未到期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可参照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每年每亩90元的数额确定。原告未经本院同意,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承包合同进行鉴定,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鉴定,对方当事人及司法技术部门均未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其评估结论无论从程序方面和鉴定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方同意依据其与村集体同类的大部分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的标准(每年每亩320元)补偿原告的间接损失,计款22464元,该标准超出法定的赔偿数额,不损害原告的利益,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对于原告2008年度3.85亩小麦的损失,按每亩600元计算赔偿数额,计款2310元,符合当年小麦的实际亩产收益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臧守会与被告陡沟村委签订了0009号《新茶园承包合同》。
二、被告陡沟村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守会经济损失24774元。
三、诉讼费2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凌宗香
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
人民陪审员 李剑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柏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