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42号申请人武保良,农民。被申请人董金满,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保良与被申请执行人董金满离婚保全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执行人董金满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保42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