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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280号

谢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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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80号原告谢某某,女,彝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圆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