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80号原告谢某某,女,彝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圆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