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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829号

吴大顺诉李长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大顺,李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829号原告吴大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李长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顺诉被告李长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大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泽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