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829号原告吴大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李长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顺诉被告李长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大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泽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