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82号王朴芝: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刑初字第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打被害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均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