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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603号

冯顺祥与陆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顺祥,陆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603号原告冯顺祥,司机。被告陆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顺祥与被告陆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顺祥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顺祥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计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