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603号原告冯顺祥,司机。被告陆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顺祥与被告陆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顺祥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顺祥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计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
冯顺祥与陆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603号原告冯顺祥,司机。被告陆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顺祥与被告陆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顺祥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顺祥负担。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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