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辰龙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跃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海拉尔区司法局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明安,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关于原告牙克石市辰龙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安、第三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辰龙漆业有限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明安给付拖欠的货款2万元,承担延期付款利息155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合计22105元,并承担执行费23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明安于2016年4月18日给付申请人5000元,于2016年4月29日给付17105元,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32元由被执行人朱明安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拖欠2210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