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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70号

霍某与樊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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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70号申���执行人:霍某。

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执行霍某与樊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某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2)临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