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70号申���执行人:霍某。
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执行霍某与樊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某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2)临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自
霍某与樊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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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70号申���执行人:霍某。
被执行人:樊某。本院在执行霍某与樊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某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2)临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永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