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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727号

许某某与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9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7民终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7民终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谷年迪 关注公众号“”